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點( 否將有構成不當催收之情形):

 

1.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進行外訪催收時,應對債務人或第三人表明係接受某特定金融機構之委託身分,並出示授權書。

 

2.受委託機構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誤導、欺瞞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收債行為。

 

3.受委託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進行催收。

 

4.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

 

5.受委託機構應明定解聘或懲罰不適任員工之標準。

 

6.受委託機構違反工作準則或其他規定之相關懲罰標準,內容至少包括金融機構應終止與受委託機構契約之重大事由。

 

7.禁止複委任他人代為處理債權催收。

 

8.受委託機構應定期或隨時向金融機構回報債權催收處理情形。

 

9.受委託機構於聘僱人員時,應取得該聘僱人員書面同意金融機構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受委託機構應將違反本要點而離職之人員資料提供金融機構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料應包括:

1.基本資料。

2.離職日期。

3.離職原因。

arrow
arrow

    s8686561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