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中華民國護照

 


準備資料包含:

 

(一).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準備戶口名簿正本及最近三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及其影本一      

      份

 

(二).六個月內之4.5*3.5白色背景彩色照片二張,以下詳細規定護照用照片規格

 

外交部將自本(94)年 7 月 1 日起啟用新式護照用照片規格,該規格及標準與 94 年內政部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相同,詳列如下:

 

 

一、6 個月之內拍攝。

 

二、直 4.5 公分且橫 3.5 公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 70~80%。

 

三、對焦需清晰且鮮明,高品質,無墨跡或摺痕。

 

四、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五、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相紙上。

 

六、如照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必須為高彩度而且以相紙沖(列)印。

 

七、照片為中性的色彩。

 

八、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能被頭髮遮蓋,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似肖像畫形式)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照片不修改。

 

九、需以白色背景拍攝。

 

十、光源需均勻而且不能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十一、如果配戴眼鏡:

 

(一)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佩戴有色眼鏡(請避免配戴粗重的鏡架,配戴較輕巧之眼鏡)。

 

(二)確認鏡架不遮住眼睛任何的一部分。

 

十二、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照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的底部至額頭的頂端及臉的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三、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或其他人的影像),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

 

附件:照片大小尺寸照片格式_副本    

 

 

 

(三).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四).未滿二十歲者(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經得父母親或其監護人於申請書被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

 

(五).申請費用一千二百元, 由本中心辦理者,代辦費另計

 

原則上護照有效日期未滿一年者始可申請換照,申請一般件之工作天數為四個工作天,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需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本須知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之相關法規為準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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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證明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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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上午:08:30—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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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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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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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局北部位置圖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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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黎明路二段五0三號一樓(「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廉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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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51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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